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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湖南18人因收购或销售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牟利被判刑

上个礼拜,小司哥回家,听妈妈说,池塘里最大的草鱼无缘无故死了。小司哥觉得挺可惜的,问妈妈,那还能吃吗?妈妈说,当然不能吃了,要是中毒了怎么办!

农村人都知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应该做深埋消毒处理,对自身健康和外部环境负责。但是,若养殖规模较大或以此为经济来源,面对突如其来的损失,有的人可能就会在心里打起小算盘,更别提有人从中撺掇起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专门收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加工成肉制品,流入民间餐桌。


湖南18人因收购或销售病死猪流入市场牟利被判刑

自2016年开始,安化人黄某P为非法牟利,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从事生猪养殖的谭某P、谭某C、姜某H、邓某J、苏某Q、谭某Y、黄某Z等人,并开始从他们中收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在长沙市开福区自己租住的民房内进行宰杀和简单处理,然后将病死猪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大部分病死猪肉销售给猪肉经销商阳某S,其余销售给饭店经营者朱某K及猪肉经销商俞某C等人。

具体事实如下——

源头:谭某P、谭谋C、姜某H、邓某J、苏某Q、谭某Y、黄某Z等人作为生猪养殖户,明知病死猪需通过深埋消毒、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为减少损失,仍将病死猪出卖给黄某P。黄某P明知是病死猪仍以每斤1元左右的价格专门予以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

中转:黄某P将收购的病死猪在其租住的民房内进行宰杀后分解成排骨、猪肉、内脏等部分,以3-6元1斤的价格销售给阳某S、俞某C、朱某K等人。为非法牟利,阳某S、俞某C、朱某K等人明知黄某P销售的是病死猪仍予以购买,然后直接或进行加工后进行销售。

流向:俞某C从2017年8月开始,先后六次从黄某P手中低价购进病死猪肉,在其经营的宁乡某农贸市场冰冻油店对外销售;朱某K从2017年4月开始,规律性从黄某P手中购进病死猪肉,在长沙市岳麓区其经营的饭店加工成菜品后对外销售;阳某S从2016年4月份开始,以3.5元1斤的价格从黄某P手中大量购进病死猪肉,然后每斤加价2-3元销售给长沙县某企业食堂经济餐经营者刘某、长沙县某企业食堂快餐经营者王某J、长沙火车站附近某饭店经营者刘某H、长沙火车站附近某粉面馆经营者苏某H、长沙火车站附近某粉面馆经营者邹某L和阳某X、长沙火车站附近某家菜馆经营者吴某M,加工成菜品后对外销售。

法院判决——

至2017年11月9日,上述人等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将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类肉层层倒手、加工后进行销售流入消费者餐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危害食品公共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12月28日,上述被告人分别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并处罚金,责令在长沙市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食品安全领域,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终端,食品安全风险可以无处不在,一些无良者在生产有害食品,却又被其他的不安全食品生产者所害,使不信任与恐惧感弥漫全社会。

为一己私利,行恶者终将自食恶果,比如卖病死猪肉的,很可能喝到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假酒生产商买到的却是霉变加工大米;毒大米的经销商难免不会给孩子买到被添加了三聚氰胺的奶粉;在奶粉企业食堂里,正在供给病死猪肉加工的菜品……

在现实社会中的互害关系要复杂得多。在这样的社会关系状态之中,人们可能同时扮演着多个受害者的角色,也将在特定情境下成为对其他人的施害者,自然不可能拥有很高的生活质量和主观幸福感。

我们,都可以成为切断“互害”的一环!


来源:宁乡司法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