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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铜鼓县公安局查处一起出借居民身份证案

2017年9月2日,铜鼓县公安局查处一起出借居民身份证案。

经查,刘某芝,女,1975年7月生,铜鼓县永宁镇人。李某美,女,1956年9月生,铜鼓县永宁镇人。吴某秋,女,1972年9月生,铜鼓县永宁镇人。三人分别于8月19日至8月20日碍于亲情、友情,将自己的身份证非法出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目前,我局依法对刘某芝、李某美、吴某秋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是居民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便利进行社会活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

人们办理各种业务、购房、买票等等场合都离不开身份证,身份证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人人都离不开它。或许一些人对这张小小的“卡片”早已习以为常了,便随意出借或将身份证乱丢乱扔,一旦麻烦找上门,才恍然大悟,都是随意出借身份证惹的祸。

近年来,因身份证出借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出于热心借身份证给房客上车牌,没想房客开车发生车祸致人残疾,自己也要连带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出借身份证给朋友急用,却因朋友利用身份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影响自己个人征信,甚至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居民身份证遗矢或者被盗,要及时申请补办,以免被人冒用后,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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