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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酒后驾驶曝光案例

一、2017年3月7日08点35分,杨某某驾驶豫FL5809机动车行驶至淇县京深107国道606公里时,被淇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杨某某实施了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杨某某酒精含量为58毫克/100毫升,随即将其带回大队处理。淇县交警大队依法对杨某某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以记12分,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二、2017年3月7日20点00分,唐某某驾驶豫GD4919机动车行驶至淇县人民路:淇河路与淇园路路段时,被淇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 唐某某实施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唐某某酒精含量为65毫克/100毫升,随即将其带回大队处理。淇县交警大队依法对唐某某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以记12分,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A2证降级。
三、2017年3月11日09点20分,齐某某驾驶豫FA2778机动车行驶至淇县京深107国道606公里时,被淇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 齐某某实施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 齐某某酒精含量为68毫克/100毫升,随即将其带回大队处理。淇县交警大队依法对齐某某酒后驾驶处以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四、2017年3月13日09点00分,逯某某驾驶豫EYG805机动车行驶至淇县京深107国道606公里时,被淇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逯某某实施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逯某某酒精含量59毫克/100毫升,随即将其带回大队处理。淇县交警大队依法对逯某某酒后驾驶处以记12分,罚款19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