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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洗澡中毒死亡 房东被判赔34万元

租客彭先生在广州天河区长兴路租了件出租屋。2015年3月9日,彭先生被发现死于出租屋浴室内。2015年5月11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彭先生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得知儿子死后的张婆婆将房东告上法院,要其承担主要责任。

张婆婆认为,出租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未申报和缴纳出租屋综合税,也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符合居住和出租条件。且该房屋没有通风设施,娥姐提供使用的热水器不符合安全标准。娥姐未保障出租屋的安全性,存在过错,应对彭先生的意外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房东娥姐则认为自己很冤,出租屋内的热水器、煤气罐并非由自己提供,而是彭先生承租房屋后自己安装。另外,由于彭先生承租后更换了房屋门锁,所以娥姐在房屋出租后便再没有进入该房屋,对热水器的情况不知情。因此,不存在过错,彭先生的死亡与自己并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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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现场勘查发现,涉案热水器显示制造日期为1995年9月,并载明“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该热水器的使用年限已有约14年,早已超过安全期限。涉案热水器安装在室内,所以涉案热水器存在安装不当的情形。

娥姐作为出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安全居住的房屋。法院认为娥姐应对彭先生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判决娥姐赔偿张婆婆物质性损失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