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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小偷深夜入室盗窃,冒充主人男子发生联系,全程都未察觉

在民间习俗认为睡觉需要关门,不然不利于风水运势;从心理学的角度说,睡觉应该要关上门,这样才能够给人一种安全感;睡觉如果不关门,可能不止会影响运势和睡眠,甚至还有可能会招来祸端;今天要分析的这桩案件就是因为睡觉时未关门而引发的悲剧。

某警局走进一个哭哭啼啼的女子,她用哽咽的声音跟办案民警说“我被人欺负了,你们一定要替我主持公道。”据她所言,欺负她的人是她的男子名叫李某。警方立即将李某找到问话,可李某的说辞却与女子王某截然不同,李某说“她很配合,也很主动,我们是心甘情愿。”两人到底谁在说谎?他们之间又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结合两人的笔录警方了解事情的大概,李某与王某两人住在同一个小区,还是邻居,案发当天晚上,王某和几个朋友畅饮了几杯,醉得不省人事的她回到家中都没有洗漱就直接倒头睡在床上,甚至连门都忘记关,正是因为她的粗心大意,才会给自己招来祸端。李某恰好从外面回家,路过王某家门口的时候,发现王某家的房门尚未关闭。

生活已经捉襟见肘的他顿时产生了邪念,于是他偷偷进到王某家中,准备偷点钱财以解燃眉之急,在客厅摸索了半天,也没有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李某便进到卧室,随后便看到躺在床上呼呼大睡的王某,李某还担心自己的行为会暴露,仔细打量一番发现王某睡得跟死猪一样,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反应。

原本只是想要偷点钱财的李某,看着王某曼妙的身材以及那张因为醉酒面色潮红的脸庞,李某的内心泛起一丝波澜,身体也传来一丝异样感,已经控制不住的李某摸索到了床上,伸手抱住了熟睡中的王某,他本以为王某会有所排斥,结果没想到王某居然主动迎合,这让李某兴奋不已。

不知道是李某的动静太大,还王某已经酒醒,王某突然睁开眼睛,随后大声尖叫,然后一把将李某推开,李某感到莫名其妙,刚刚还那么主动怎么一下子就这么排斥?原来意识模糊的王某将李某当成自己的丈夫,所以才会主动迎合。可很快她就发现不对劲,此人给她的感觉与丈夫完全不一样。

意识到不对劲的王某便立即睁开了眼睛,看着陌生的李某,她立即做出强烈的反抗。李某将这件事情看作是你情我愿,没有丝毫的愧意穿上裤子就直接离开了王某家,李某走后,王某觉得自己不能吃了这个哑巴亏,思虑再三之后,最终还是选择报警处理,于是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所以两人都没有说谎,只是李某说他们两人是你情我愿,他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这有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QJ罪的构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主观方面是否有违背受害妇女的意愿,另一个是客观方面是否有使用暴力、强迫或者其他手段威胁妇女与之发生关系。

李某虽然没有使用暴力强迫等手段威胁王某,但王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属于不知反抗的特殊情况,更何况王某是因为醉酒导致认知能力下降,误将李某认成自己的丈夫,这才主动迎合。等她清醒之后立即做出反抗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为王某对于这件事情是不情愿的,那李某的行为就违背了王某的主观意愿。

因此可以认定李某的行为触犯QJ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sixing。李某行为算是情节较轻的状况,因此量刑应当是在三到十年左右。

李某不仅有侵犯王某的行为,还有偷盗的行为,虽然最终他没有偷拿钱财,但他已经实施入室盗窃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盗窃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属于情节较轻,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他既触犯QJ罪又触犯盗窃罪,依据数罪并罚原则,从重处罚,因此他最终的量刑应当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李某虽然满足了一时的欲望,但却为此毁了自己的前程,希望他在狱中能够反省自己,以后不要再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傻事。

其次就是受害者王某,造成这样的悲剧,她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明知丈夫不在家还跟人外出喝酒,还喝醉,让人有机可趁。希望她经历此次事件之后,能够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不会再这么马大哈,能够多一些防备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