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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这个非法集资三千余万的案子判了!

8月21日,“为多”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詹某保等七人犯非法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集资诈骗罪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被告人詹某保、韩某城、廖某武三人各自使用化名,作为“为多公司非法集资案”的策划人,在浙江衢州、湖南湘潭、湖南长沙、宁乡等地筹划成立“为多贸易公司”,虚假宣传是广东省为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或经销商,从广东为多公司以380元每瓶的价格采购“荔枝白兰地酒”,采取高端包装,定价6800元,以5000元每瓶卖给投资者,投资者可以寄存代售,每月领取投资额的2%作为回报的模式,吸引投资者投资。被告人廖某武、詹某保、韩某城在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14日,在宁乡地区共吸收124名投资者投资,集资数额达982万元。在湖南湘潭地区,被告人廖某武等人使用相同模式,集资诈骗,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武、詹某保、韩某城在该地吸收投资402万元。

经查,湖南为多贸易有限公司(湘潭)、为多宁乡分公司、宁乡白马桥分公司与广东为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隶属关系;且为多宁乡公司未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办理金融许可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6年5月,湖南为多贸易公司宁乡分公司、白马桥分公司相继成立,被告人詹某保安排被告人罗某元作为“为多贸易公司”法人代表,不参与具体经营,但对外仍以公司法人的名义与广东为多公司实施股权收购洽谈、购买为多荔枝酒、业务考察等行为,对内在宁乡分公司开张或大型活动策划组织时,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对业务员、客户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资者投资。同时期,以被告人詹某保、韩某城为主的策划人与被告人何某亮约定,由何某亮为主,垫资投资为多宁乡分公司,采取相同的虚假宣传内容对外吸收存款。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为多宁乡分公司(含白马桥分公司)共计吸收有票据或投资合同的投资人258名,合计投资金额达2553.5万元。

被告人陈某凯、彭某于2016年6月通过招聘进入湖南为多宁乡分公司作为业务员,在明知公司没有金融部门资质的情况下,仍旧在宁乡市内投放宣传单诱惑投资者到公司了解情况,主动和有意向的人员宣传、讲解、诱惑其投资。

2017年3月,因被告人詹某保、韩某城、谢某武、何某亮等人携款逃跑,被告人罗某元出面接手宁乡分公司继续运营,被告人谢某明仍采取相同方式继续吸收公众存款,并采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到其本金和高息,进行“拆东墙补西墙”式滚动集资。2017年10月,被告人谢某明逃跑,被告人罗某元无法维持上述经营模式,11月,被告人罗某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保、韩某城、廖某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廖某武、何某亮、罗某元、陈某凯、彭某伙同他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以支付利息作为回报,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詹某保、韩某城、廖某武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何某亮、罗某元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廖某武、陈某凯、彭某在其所犯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廖某武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元、何某亮、陈某凯、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武、何某亮、罗某元、陈某凯、彭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保、韩某城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保、何某亮、罗某元的亲属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凯、彭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近年来,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频发,该类案件造成了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宁乡法院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诈骗、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套路贷”等犯罪行为,精准发力,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重塑社会诚信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理性认知投资风险,天上不会掉馅饼,摒弃侥幸心理,谨慎理性投资,面对高利诱惑,摆正心态,多看、多问、多查、多思,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零碎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