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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涿州棚改和占地补偿事宜!政府权威发布!补偿方式曝光!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省、保定市《2018-2020 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方案》和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涿政发〔2017〕77号)及《关于对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调整的通知》(涿政发〔2019〕36号)等文件精 神,促进我市城镇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中市政设施用 地占比平衡,体现棚改工作公平公正,经市政府八届三十八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就我市棚改工作中市政设施占地补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我市棚改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并参照《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定(试行)》有关内容,完善棚改项目的市政设施配套,并按照有关规定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

2、根据我市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要求,棚改项目以及涉及的市政设施占地,由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负责整体征地拆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算市政设施占地面积及按照规划核算的面积,落实所需土地指标;市住建部门负责按规划设计条件,完成市政道路设计和施工;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完成其它市政设施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切实做到同步拆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为提高开发企业参与棚改的积极性,对棚改项目中市政设施占地给予补偿,补偿顺序为:在符合政策的条件下,先给予容积率补偿;容积率补偿不能满足时剩余部分给予土地补偿;土地补偿仍不能满足时剩余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具体方式如下

(一)容积率补偿

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 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7〕26号):有关‘交界地区县(市、区)及重点镇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 2.0,旧城改造应根据拆迁量严格控制’的要求,结合《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 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保政函〔2018〕81号)第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于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涉及的市政设施占地,依据占地的具体情况,按照“一事一议、 依法依规”的原则,适当给予容积率补偿。” 

(二)土地补偿

容积率补偿不能满足需求的,以棚改范围内街坊为单元,利用棚改村(社区)周围的边角地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决补偿用地的土地指标,保持建设用 地指标占补平衡。

(三)货币补偿

土地补偿仍未满足需求的,不足部分采用货币补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核算村(社区)棚 改项目中的市政设施所占用土地的拆迁总成本,按相关程序核准后,以货币形式补偿给开发企业。 

4、为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棚改项目按时完成,开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时,以省政府批准的转用宗地面积为基数,按 30万元/亩的标准缴纳,或者按银行抵押贷款的规定条件,由银行部门出具相应保函用于抵顶保证金。

5、土地出让底价按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总成本、政策规定计提的各项资金以及附加45万元/亩作为政府收益的资金确定。政府收益部分(45 万元/亩)列入土地出让金总收入一并按政策计提,计提后的政府收益统筹用于棚改项目的市政设施建设。拆迁安置总成本及计提资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核算,土地出让底价由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6、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已经完成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的棚改项目不适用本通知。原涿政发〔2018〕7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7、本试行通知由涿州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转自:涿州发布

编辑:L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