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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狗还准备卖毒杀的狗肉?宁乡检方依法改变案件性质认定

正义网长沙4月23日电(通讯员杨婷)不仅用毒镖偷射毒狗,还准备将毒杀的狗肉进行贩卖,湖南省宁乡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盗窃案时,发现案件定性存在疑点,经过全面审查案件信息及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依法改变侦查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近日,宁乡市法院分别对刘某勇、龙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11月间,宁乡市公安局接连接到家住花明楼、东湖塘镇附近居民的报警电话,报警者都遭遇了同一件事——家狗被盗。2018年11月22日与12月29日,刘某勇、龙某被相继抓获归案。在刘某勇家中,民警扣押死狗(已褪毛)17只,白色网状物1袋、白色块状物1袋、镖50支、弩1把。经检测,狗肉和镖中均含有琥珀乙酰胆碱,扣押的白色管状物、白色块状物均检验出氰离子。

据了解,2018年10月底至11月初,刘某勇、龙某二人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多次前往花明楼、东湖塘等地用弩装着镖射杀路边狗。刘某勇还将被毒杀的狗带回家中进行加工后准备送人或者利用其和妻子在市场开设的冰冻水产批发部准备销售出去。


2019年2月26日,宁乡市公安局以刘某勇、龙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宁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分析相关人证、物证以及检验报告中发现,刘某勇、龙某不仅毒杀狗,还准备拿毒杀的狗肉进行贩卖,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随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因此,检察官在量刑中提出建议,认为应当禁止被告人刘某勇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年。3月21日,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勇、龙某提起公诉。

通过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交流,检察官了解到,在案件侦查阶段两名被告人均不认罪。为此,检察官多次与刘某勇、龙某二人沟通,让他们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随即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知道利弊的二人终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并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2019年4月10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宁乡市法院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并开出宁乡市首张食品销售从业禁止令。

来源:宁乡在线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