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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公房及危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出炉!

丰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城区公房及危房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017第02号

 

按照丰城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丰城市老城区公房及危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剑桥路,西至河洲老街,北至赣江,南至浙赣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公房及C、D级危房。


二、房屋征收部门:丰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实施单位:丰城市剑光街道办事处、丰城市剑南街道办事处、丰城市河洲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房屋征收实施工作。


四、征收期限:自被征收人收到《实地查勘记录及评估表》之日起60天内完成征收任务。


五、征收签约搬迁奖励期限:自被征收人收到《实地查勘记录及评估表》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25%签约奖,超过30天不给予签约奖励;自被征收人收到《实地查勘记录及评估表》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的,给予6000元/户提前搬迁奖;自被征收人收到《实地查勘记录及评估表》之日起30天后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的,每超过一天提前搬家奖递减400元/户,超过15天不给予提前搬家奖。


六、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详见《丰城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丰府发[2017]15号)。


七、棚改购房奖励政策:


(1)购房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私有民房增加面积部分及其他补偿)分别给予奖励:新城区购房给予20%奖励,新老城区结合部购房给予18%奖励。


(2)购房奖励时间为自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3)购房奖励房源范围为新城区和新老城区结合部新建商品住房、公寓,新城区范围内经市房管局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登记的存量商品住房。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各棚改片区的所在社区办公楼。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丰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