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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遗产 儿子患病立遗嘱 特事特办 公证处服务暖心

今年5月,年过六旬的吴某前来漳州市公证处询问办理公证事宜。吴某显得些许憔悴,经询问,吴某是代其儿子小吴前来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父亲给儿子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处经办公证员一听着实吃惊。老吴说,儿子去年年底确诊为癌症晚期。一家人陪着儿子赶到上海的大医院治疗,由于儿子的病情严重,治疗数月之后,老吴一家人带儿子回家做保守治疗。

据老吴说,儿子在上海的医院治疗期间,曾经看到同房病人家属为家产争吵,儿子想起自己名下还有两套房产尚未处分,遂萌生办理遗嘱公证的想法,将自己的身后事了结清楚。

由于老吴家遇到的情况特殊,公证处经办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公证材料进行了审查,确定符合办证规定后,漳州市公证处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决定为当事人安排上门公证服务,并指派资深公证员承办该公证。

根据预定好的时间,漳州市公证处公证员来到小吴就诊的医院,公证员首先要求小吴的主治医生开具小吴的意识清楚的诊断证明,并当面与小吴面对面交流,确认了小吴确实意识清楚,精神状况良好,无受胁迫威胁的情况。

在医院病房里,公证处经办公证员为小吴办理遗嘱公证。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公证员向小吴当面告知了公证有关事项、草拟的遗嘱内容、谈话笔录等内容,并且进行了现场录像录音。完成受理工作后,公证员于次日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手中。

过了一个月,小吴因病去世,他所立遗嘱的受益人拿着公证书到我处顺利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虽然小吴的离世让家人沉痛不已,但他临走之前将事情安排妥当,走得很安心。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形式所立的遗嘱。具体表现在:

一是排除效力,即公证遗嘱能够有效地确认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有效实现遗嘱人对身后事务及财产的处置意愿。虽然这种排除效力并非公证遗嘱独有,但由公证员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进行证明的公证遗嘱能够更加合法、充分地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证明力更强,可信度最强,成为遗嘱人最宜釆取的遗嘱形式。而实践证明,公证遗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优先效力,即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2条所明确规定的内容,这是从法律上确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并履行相应的公证法律程序。

三是证据效力,即公证遗嘱是一份具有特别证明力的法律文书,它除了指定遗嘱受益人和处分遗产的功能之外还有证据功能。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以公证书形式对遗嘱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公证机构必须确认遗嘱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时,都会对当事人进行详细询问和记录,目前大多数公证机构会对当事人立遗嘱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那么,遗嘱人在立遗嘱的过程中对于家庭关系情况、财产权属及来源、立遗嘱原因等有关事项的表达就会被真实的记录,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将其推翻,否则被真实记录的内容都应当直接认定为事实。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实践证明,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本身就具有相当高的证据效力,其认定的法律事实将不能轻易被推翻。

当然,正是由于公证遗嘱的排除效力、优先效力和证据效力,它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要求应当更为严格。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亲自到本处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本处指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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