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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不签协议,县政府强制清理农作物还不承认?法院:违法

一、案情简介

刘某系吉林省长春市xx县xx村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2019年12月,县政府张贴拟征地通知,刘某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


2019年1月,县政府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土地补偿意见,村委会开始动员村民积极配合征收工作。2019年2月,省自然资源厅作出批复,同意县政府的土地征收报告。县政府也于当月的20日发布了征收公告。2020年3月,县政府发布了相关补偿标准。


刘某和同村的部分村民觉得,该补偿标准过低,因此拒绝签署安置协议。但很快镇政府打电话给刘某和其他村民,通知其尽快来领补偿款,否则县政府就会强制清理土地。


2020年4月,刘某承包地上的农作物,在一夜之间,突然被清理。刘某和村民都不知道系何人所为,只能将县政府告到法院。


法庭上,县政府辩称,其并没有实施任何强制清理行为,刘某和村民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清理行为是其实施的。而且,土地上的农作物被强制清理以后,并不影响该片土地继续耕种,也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已经交出了土地。

二、法院审理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改变土地原状,虽然强制清理不影响耕地继续耕种,但已经改变了土地原状,已属违法。


虽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多个行政主体、多种法定职责,但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且,县政府发布的公告中已经明确,县政府是此次征收的征收主体,因此,可以推定系县政府所为。就算是镇政府或者其他主体实施的,也可以推定是受县政府的委托。除非县政府有证据证明,涉案的强制清理行为确实为其他行政主体所为。但本案中,县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应该由县政府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

确认县政府的强制清理行为违法;

责令县政府30日内向刘某作出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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