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村 首页
大田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大田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我县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baolixijing的;

三、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县,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十一、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十二、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juji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五、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大田县公安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