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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为“吸金”6人互通有无,还搞上了远程操作,想不到刑法也很有讲究


现实生活中

总有那么个别人

有胆量、有技术、有头脑

却总不按正常思路去获取报酬

非得铤而走险


宁乡唐某原本就是这样一个有胆量有技术有头脑的优质青年,也一直凭借这些优势在外务工多年,按理有个不错的前途。

2017年,于江苏常州务工的唐某结识了在当地某电子元器有限公司上班的工友罗某、崔某某和张某,得知他们厂里制造的产品需要用到镀金工艺,一个大胆的想法便浮上心头。

至2019年5月上旬,唐某通过与罗某、崔某某和张某预谋,由他提供树脂包等作案工具,怂恿三人分80余次从某电子元器有限公司车间镀金漕内吸附黄金溶液,再由他利用手上的技术烧制出黄金块,转手卖给他人。

2019年5月7日晚,唐某的老乡朱某阳在明知黄金块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在其无证经营的作坊内,以15万余元的价格收购了唐某所售金块。唐某将15万元赃款汇入在宁乡家中的亲属账户后,其亲属朱某红作为知情人,火速将卡内的钱全部取出后将该银行卡予以注销。

案发后,经查,唐某涉案价值金额达38万余元,其中罗某盗出黄金溶液价值286485元、崔某某盗出价值106869元、张某3800元。

近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罗某因犯盗窃罪获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崔某某因犯盗窃罪获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朱某阳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朱某红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宁乡在线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