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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人叶某某蓄意制造了一场“车祸”……

讲个故事:有一天,

波儿路过小五家,

被小五家地坪里的石头磕伤了脚趾,

从此波儿赖上了小五要求赔偿。

小五委屈得很,去找土哥哭诉,

土哥义愤填膺,当即决定帮忙,

于是土哥来到小五邻居家,

搬起邻居菜园子里的石头,

就砸在了自己脚上,

并义正辞严地对小五说:

别哭了,我用你家邻居赔的钱,

赔给波儿,事情不就解决了?


这就是,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jio”的典故!


好啦!开个玩笑,以上只是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接下来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清奇的脑回路。

一波神操作即将来袭……

2015年,叶某某在宁乡某汽车修理店老板杨某的弟媳妇夏某手中购买了一份车险。后来,很不幸,叶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找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因为赔偿数额达不到预期,叶某某与保险公司营业部经理张某某、夏某等人产生纠纷,多次纠缠。

夏某将此事告知了杨某。为解决纠纷,杨某当即挺身而出,想到自己经营的汽车修理店正好是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一个大胆的念头浮现脑海。

在一个秋高气爽的清晨,杨某驾驶自己的马自达,朝魏某某停在其修理店的雪佛兰冲去,随后又将车辆移动到煤双公路进行拍照,伪造事故现场。

通过这次“事故”,杨某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13503.8元,除去雪佛兰和马自达的维修费,还剩下4800余元。杨某将钱交给张某某,张某某自己凑了5000余元,共计一万元赔偿给了叶某某。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018年7月3日,宁乡市公安局将杨某传唤到案。

近日,此案经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因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来源:宁乡娱乐频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