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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明楼男子开车送朋友就医途中遇事故身亡|无偿帮工伤亡责任如何认定?

2019年1月4日19时50分左右,宁乡市花明楼镇居民罗某某之妻刘某某因身体不适,请朋友易某某驾车送俩人去宁乡看病,易某某邀请堂弟同行。约20时40分,易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S208省道18公里处不慎翻入路边鱼池内,后易某某经宁乡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某某、刘某某夫妻在宁乡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1月5日,应当事人双方申请,花明楼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组织双方对此起事故进行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参照公序良俗,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赔偿协议。


死者家属有没有权利向罗某某夫妻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易某某受罗某某夫妻邀请,为满足刘某某就医过程中交通便利的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俩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适用上述条款。

若易某某提供的是有偿帮工服务?

按雇 佣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 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 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若易某某驾驶车辆操作失误造成事故?

若易某某驾驶车辆不遵守交通法规,行车途中不注意交通安全,致使车辆翻入路边水塘,则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亦有重大过错。但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帮工人是不收取报酬,没有收益,因此在帮工活动中受伤害的,被帮工人还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宁乡司法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