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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服务中心解答为领取失业金人员代缴医保有关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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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基本条件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限内并当月发放了失业保险金,才能核定代缴当月的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领金结束后,不再代缴,由本人接续缴纳。在自治区级医疗保险机构参加医疗保险的,仍实行先缴后返。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不代缴医疗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参加呼和浩特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将按原参保比例(8%或4.8%)代缴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未参加呼和浩特市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表后办理参保手续并代缴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级医疗保险的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表,领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年度的12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材料办理返还手续。

    其次,代缴医疗保险按月缴纳,在每个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后逐月代缴,不是一次性缴纳领金期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金前个人已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的,其中属于领金期间的部分,予以返还,不需递交材料,在年底12月20日后返还到领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卡上。

    第三,因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数量大,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多样,而且核定代缴医疗保险费时限性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拨打12333电话查询;通过手机微信,关注“内蒙古12333”公众号查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m12333.cn)查询。如有不符规定的情况,请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便及时更正。

    此外,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还提醒:2018年7月社平工资确定后,呼和浩特市五险核定稽审中心统一核定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全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以致2018年6月以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858人员不能再次核定,无法代缴领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属于此类情况的4858人员,领金期间的医疗保险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法:按核定数到地税所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属于领金期间的部分,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在年底统一返还;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限没有结束的,到户口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取消全年医疗保险费核定,并重新核定领金前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属于领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该中心重新核定缴纳。

    (呼和浩特日报 记者 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