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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连出门买个面包,
收银员开口第一句话,
都是问你有没有会员卡,
充值打九八折!
小司哥从来都是摇头,
因为不放心呐!
所以也怨不得,
这篇文章发出来以后,
收到很多质疑的声音了。
但小司哥还是要说一句,
质疑归质疑,
编造不实消息进行传播的行为,
依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而之所以有这些传闻的出现,
商家是否也该反思,
既然有了“货架空荡荡”,
这种事实的存在,
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
就相当有必要了!
虽然该超市相关负责人表示,
“确实遇到一些困难,
但并不像外面传言的要关店。
我们一直在协调各方,
积极努力做出调整。”
但消费者真金白银受过的伤,
恐怕还没有完全愈合——
很现实,很普遍,也很无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如果我们在办理各种消费卡时,
和商家有一个,
“不记名、不挂失、不作退换”的约定,
就代表同意了这种协议。
因此我们在接受预付费模式消费时:一是要选择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经营状况不错的商家;二是要和商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特别要注意其中是否存在限制性规定和格式条款;三是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金钱过多,预付费式消费时间过长;四是注意保留合同、发票等证据,出现纠纷时要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发现商家突然停业、转让时要及时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五是要提高警惕性,关注商家近期的经营状况,发现商家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要及时退卡。
这样看来,
当某超市出现“货架空荡荡”
这种情况时,
消费者提醒身边的朋友
“及时消费完购物卡金额”
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切忌不能编造
“倒闭”这种不实言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据此,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六条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预付费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去每次交付现金的麻烦,又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而经营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能较快回笼经营成本并可长期拥有固定客户,这种共赢的特征正是其得到迅速发展的原因。同时因其产生的纠纷也是数不胜数,商家关门跑路的事情防不胜防,希望今天小司哥的答疑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加理性地去消费。更多问题欢迎在文末留言讨论!
来源:宁乡司法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