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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投案自首,宁乡这个村的村民都惊呆了!


就像我们在工作岗位工作

单位是一个温馨的大家庭

村组里村民间的关系更加

亲密 友爱

但马有失蹄,人有失足

因为金钱与利益

宁乡煤炭坝这个村组

出“叛徒”了……

9月17日,煤炭坝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报警称,村上用于灌溉庄稼的铁水管被盗20余米


民警立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经测量,被盗铁管直径约30公分,管壁厚约1公分,被盗铁管长约20.2米,损失价值约2200元。


这可是全村人的“饭碗工程”!没了水管,大家的庄稼怎么浇水!是谁干的缺德事!

据报警村民陈述,水管被盗时间应该在9月7日前后,民警随即对周边进行调查走访。

通过系列侦查,蜀黍们发现了一辆可疑三轮车——这辆车在深夜于村组附近载着大量水管行驶,并通过侦查三轮车的行驶轨迹,锁定了另一辆可疑面包车,该面包车为接头车辆。

通过对面包车的调查,蜀黍们锁定一名犯罪嫌疑人,他居然就是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村村民——刘某。

警察蜀黍们来到刘某家中,得知此人已不在村上。于是民警们向刘某的家人讲明了事件的严重性和自首的重要性


宁乡公安普法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蜀黍们希望刘某能在其家人的帮助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回头是岸……

让人感到欣慰的是,9月2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到煤炭坝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村村民苏某、周某盗窃铁管,倒卖了1600余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被取保候审,苏某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在金钱与利益的驱使下

总有一些人被蒙蔽双眼

误入歧途






                                                                                                                           来源:宁乡公安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