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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取暖费调整为 每平方米2.1元"消息不实

     连日来,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文件,2018年度取暖费每平方米由3.61元调整为2.1元,取暖期10月24日至4月25日。”的消息在呼市市民的微信朋友圈中被大量转发。9月19日,呼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消息称该信息不实。

      呼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外发布消息表示,呼市目前仍执行2008年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供热价格(呼发改价字【2008】715号),居民每月每平方米3.68元,非居民每月每平方米5.03元;网传信息中所说的调整取暖期并不真实。根据现行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呼市供暖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此外,呼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醒市民,供热交费应直接到供热公司指定的交费地点或通过供热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办理,谨防上当受骗,切勿以讹传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