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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法院:贷款需谨慎 还贷要及时

(网络配图)

贷款买车,“车贷”月供,这是当前比较潮流的生活方式。但得注意的是,贷款额度应该在自己的承受范围内。记者日前从长沙县人民法院获悉,市民陈先生因拖欠贷款购买的奔驰车月供,不仅被判偿还贷款及利息,还要赔偿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

陈先生在星沙做生意,2014年7月,手头有一些存款而且收入也比较稳定的他想要换一辆好车,几经挑选,最终确定了价格50多万元的奔驰某款车型。首付30%后,陈先生将车开回了家,其中贷款的38万余元要在36个月内偿还,算上利息每个月需还款12000余元。

到2015年12月,陈先生已还了17期贷款,还款金额21万余元。但此时,因生意出现困难,高额的月供成了他越来越重的负担。2016年起,他索性拖欠着贷款,没有再偿还过。发放贷款的汽车金融公司几经催促无果后,将陈先生告上法院,要求陈先生不仅要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还得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与汽车金融公司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约定,陈先生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判定陈先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1万余元,并承担汽车金融公司律师费1万元。(来源  星沙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