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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有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奖励扶助金标准
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其中亲生一女的父母每人每月增发20元县政府专项奖励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一)扶助对象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伤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来源 庆安镇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