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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俩男子抓了千余只青蛙 结果被判刑

1月3日,记者了解到,南乐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两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青蛙案件,被告人李某、景某分别被判处刑罚。

据了解,2016年9月1日晚至9月2日凌晨,被告人景某、李某分别携带网兜、头灯等工具,窜至南乐县境内。他们通过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在南乐县安济路与卞张路交叉口向北东西河内非法猎捕野生青蛙,准备售卖牟利。然而,他们在逃离现场途中分别被南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勘验,景某非法猎捕青蛙193只、李某非法猎捕青蛙1026只。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嫌疑人非法狩猎的野生青蛙均属“黑斑蛙”,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数量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对此,南乐县森林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016年9月9日两嫌疑人被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检查机关认为,景某、李某违法狩猎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应该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于2016年11月2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该院审理后认为,景某、李某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且数量已达情节严重标准,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两被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经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提醒

在此,南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提醒各位市民:要以此案为戒,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而非法狩猎,触犯法律,走向犯罪之路。

延伸:这些动物达到一定数量也会立案

早报小编在网上查找了一下相关的新闻,发现捕获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达到一定数量也会立案。

“三有”保护动物,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

我们常见的麻雀、青蛙、蟾蜍、蛇、黄鼠狼、松鼠、刺猬、斑鸠、野鸡、野鸭、野兔这些可都是“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的。

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了相关规定,明确将麻雀等确定为国家一般保护野生动物。2000年8月,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麻雀列入国家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也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1条都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等进行猎捕。违反上述任何一种形式或是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都可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非法狩猎麻雀、青蛙、壁虎等达到20只的,违反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来源:濮阳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