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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出租屋内身亡 房主诉租户索赔被驳

新京报讯 房主黄女士将房子租给张女士,没想到张女士84岁的父亲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黄女士以自家房屋因此成为“凶宅”为由,起诉张女士赔偿20万元,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一审驳回了黄女士的起诉请求。

租户 “凶宅”损失于法无据

原 告黄女士诉称,她与张女士于2014年7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一套两居室租赁给被告居住,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达成一致,张女士短期不定期租 赁该房屋。2016年2月6日下午,该两居室发生火灾,建筑及室内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毁,张女士84岁的老父亲被烧身亡,事后经查起火原因系卧床吸烟所致。

黄 女士认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当屋内发生非正常人员死亡时,该处会被称为“凶宅”,影响房屋交易、自住,火灾后她咨询多家房屋中介机构,均被告知“凶宅” 挂牌比普通房屋价值低10%至30%。此事不仅造成房屋价值贬损,也让她与家人心里别扭,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20万元。

“凶宅是迷信的说法,无相关法律定义,原告没有中介机构认定其房屋系凶宅的证据”,就此张女士表示,原告将该房屋在链家等房屋中介网上挂牌出售,其挂牌价比该小区普通二手房均价还要高,所以房屋不存在原告所称贬值一说。

张女士称,事发后,她已经对黄女士进行了赔偿,其中特别支付了20000元“精神抚慰金”,双方还约定不再承担对方任何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 房屋价值贬损已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女士之父瘫痪在床,有吸烟习惯,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在明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于其父独处期间在其活动范围内放置香烟、打火机,在使用租赁物期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房屋内因火灾引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具有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