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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餐饮服务单位个人违规处置餐厨垃圾

为加强我市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开办餐饮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规定,违规擅自处置餐厨垃圾、乱倒污水的市城管执法等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按照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签订收运、处置服务协议的单位收运、处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得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每次或者每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此造成绿化设施损坏和绿化植物损伤的,处该设施或该植物价值三倍的罚款;擅自损毁绿地,包括砍伐、损害树木,破坏绿化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另外,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内容包括:包绿化美化,严禁向树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并积极配合园林管理部门,保证树木成活。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