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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干这事最高可判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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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意见》规定,

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最高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中所称“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纳入其中,相关犯罪行为均可适用该文件的规定。据统计,近年来窨井“**、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规定: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中,还有对涉窨井盖的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的相关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意见》还针对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出台了相关规定。其中,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新闻多一点

今天,最高检公布了几起涉窨井盖典型案例,有针对性指导案件办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盗窃、破坏窨井盖犯罪危害公共安全

2011年8月,武某某伙同其女友郭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路段盗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巡逻交警发现后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武某某与郭某驾车逃离。途中,郭某欲趁机将井盖丢弃,被当场抓获,武某某逃走。后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武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这个案件警示大家: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危险性很大。盗窃、破坏公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表示,,突出保护公共安全法益,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意见是首次就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

万春介绍,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因此,意见按照法益优先保护顺序,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在首位,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在排除适用上述罪名外,将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兜底性罪名作出规定。

依法惩治窨井盖管理人员职务犯罪

在张某某玩忽职守案中,张某某作为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市民多有投诉,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清窨井盖缺失情况并及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5年9月,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2018年6月,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依法惩治窨井盖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此次意见的重要内容

万春认为,窨井“**”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窨井盖遭盗窃、破坏,另一方面也与窨井盖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有重要关系。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更多地打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对窨井盖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打击不力。

对此,,将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纳入进来,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意见给相关管理者敲响警钟,明确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

据介绍,最高检将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涉窨井盖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涉窨井盖相关职责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万春说。

(原标题:)

“偷井盖”致人死亡,可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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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新闻联播

监制:史先振

编辑:苏   文

校对:牛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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