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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定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保医保发〔2019〕28号文件精神,
2020年我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部分待遇进行了调整↓↓↓
01
按0.9%费率缴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
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
(不含补缴时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02
用人单位新参保职工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前
连续缴费满3个月未满12个月的
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03
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调整:
正常分娩上调至2000元;
难产上调至2500元。
此标准为二级医院定额标准,三级医院上浮10%,一级医院下浮10%。
04
因工作变动,按0.4%转为按0.9%费率缴费的人员
须在生育前连续按0.9%费率缴费满12个月以上,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05
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并备案的
按我市政策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06
用人单位应于参保职工住院前每月及时持女职工身份证或社保卡、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
终止妊娠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妊娠前持女职工身份证或社保卡、生育证、诊断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07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使用社保卡直接结算,在本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人应在出院后持本人
身份证、生育证、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出院记录、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08
参保生育保险职工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的,
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生育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咨询电话
0312-3628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