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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采矿获刑八个月

近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山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郭某山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沈某进(另案处理)的房屋因修建黄龙公路被拆迁。2018年1月,沈某进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找到郭某山,请其在新桥村团山路口开挖宅基地。2018年3月开始,郭某山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开挖宅基地,并擅自扩大宅基地面积,采用露天采矿的方式,在新桥村团山路口开采矿石。郭某山先后顾请了3台挖掘机施工,挖掘机将表层不坚硬的矿石挖走后,再开采底层坚硬的矿石,以每车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正在施工的工地和建材厂等。

期间,黄材镇国土所向沈某进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沈某进立即停止采矿。沈某进随即联系郭某山要求其停止采矿行为,郭某山停止一段时间后又复工,继续开采矿石。后经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实地评估,郭某山开采出的建筑用矿产资源储量达9632吨,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达23万余元。2019年6月19日,郭某山被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山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郭某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矿产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当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然而,在利益驱使下,个人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等行为屡禁不止,这一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矿产资源,而且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保护绿水青山,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实际行动筑牢绿色法治屏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宁视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