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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专栏】请收好这份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锦囊( 二十二、行政审批问题)

二十二、行政审批问题

311、企业分为哪几种类型?

企业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

(3)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4)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312、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所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13、一个自然人可以设几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14、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315、如何给企业起名?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316、企业名称如何登记?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自主申报名称网址:http://gsxt.hnaic.gov.cn:8004/bsdt/,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时对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

317、什么是企业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长沙市商事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经营范围咨询服务,网址:http://www.changsha.gov.cn/ssfw/。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18、什么是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什么是后置许可经营项目?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具体见国家工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

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319、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20、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并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进行自主约定,同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是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321、是否所有的公司都实行认缴制?

不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需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322、市场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有什么区别?

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企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323、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什么要求?

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应在登记时作出承诺。申请人不得以办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24、什么是“一照多址”?什么是“一址多照”?

允许"一照多址"。企业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登记机关对备案的经营场所,核发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企业应将备案通知书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允许"一址多照"。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

(2)在县(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市场主体。

(3)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325、住宅能否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326、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有什么规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27、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28、在同区域内行业相似的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人?

除非是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交易限制,可以由同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329、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30、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董事会吗?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3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吗?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国有独资公司应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3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该怎么申请?

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33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3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如何处理?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35、有限责任公司因哪些原因而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照规定予以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36、有限责任公司什么情况下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因上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37、公司成立清算组需要备案吗?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38、清算组有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义务吗?

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39、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期间,公司是什么状态?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40、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怎么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41、什么是企业一般注销?什么是企业简易注销?

(1)企业一般注销程序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企业注销登记程序,例如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注销程序为:出现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组10日内申请清算组备案→成立清算组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告满45天且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登记→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2)企业简易注销是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实行的注销登记制度改革,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

342、企业简易注销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企业简易注销办理程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天后之日起30日内→领取或下载企业简易注销相关登记表格→提交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领取核准通知书

企业简易注销适用情形: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343、企业简易注销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企业类型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公章。

企业简易注销特殊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裁定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344、怎么在网上进行清算组备案、债权人公告?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除外)出现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后,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注销的,企业在清算组成立(或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或清算人的信息,并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

345、什么是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46、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有限制吗?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凭分支机构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分支机构经营所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中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347、什么是“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是指: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后发放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48、对执行“先照后证”登记后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不予许可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是否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不予下达责令改正通知。

349、营业执照遗失怎么办?

营业执照是各类市场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遗失执照的暂不能在该系统公示),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350、如何查询企业登记信息?

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每张营业执照上都印有二维码,使用软件扫一扫功能(如微信、支付宝等),也可看到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

351、什么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下列企业: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联营企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5)私营企业;

(6)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352、企业法人章程有什么要求?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1)宗旨;(2)名称和住所;(3)经济性质;(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9)劳动用工制度;(10)章程修改程序;(11)终止程序;(12)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4)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5)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353、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如何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354、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55、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有何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56、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应该如何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357、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58、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协议除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59、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60、合伙企业只能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吗?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61、法律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6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3、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36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36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人数有哪些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36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有什么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36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怎样设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68、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应该怎么申请?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369、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情况下成立清算组?

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70、什么情况下免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371、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372、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吗?

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应填写《委托代理人证明》,表格可到登记机关领取。

373、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变更经营者吗?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74、个体工商户的注销应提交哪些材料?

个体工商户的注销应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清税证明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税或无需清税的,且省税务部门已将其清税信息成功推送至登记机关业务系统的,可免于提交清税证明。

375、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对申办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依照《长沙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拓宽登记途径、简化申请材料、减少审核环节,以及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予以强制退出的登记程序,包括依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和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进行强制注销。

《暂行办法》适用范围:长沙市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暂行办法》不适用情形: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属于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属于已实行“两证整合”并且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

376、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哪些?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

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377、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能否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已经被经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对此,《工商行政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做了明确规定。

378、当因股权数额发生变化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何需要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阅质权合同。质权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质权合同。当股权数额发生变化时,质权双方当事人会对原合同进行修订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因此,在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时,相应的就应当提交质权合同的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79、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包括哪些情况?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出现下列四种情形时应当办理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已经实现;

(3)质权人主动放弃质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

380、什么是动产抵押登记?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81、动产抵押登记方式有哪些?

动产抵押登记可选择到登记机关窗口登记,或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上申请登记,网址为:http://dcdy.gsxt.gov.cn/loginSydq/index.xhtml。

382、如何查询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383、什么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鼓励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384、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5)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385、食品小作坊具体应当遵守一些什么规定?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4)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5)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6)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食品添加剂专区(柜)存放,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

(8)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9)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10)经营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86、小餐饮的含义是什么?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面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场所的使用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面积等。

鼓励小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87、经营小餐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小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4)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5)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388、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小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但不包括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申请冷荤凉菜制售和提供自酿酒,应在经营范围后以括号标注。

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酒水饮料现场消费服务的,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389、经营药品要办证吗?去哪里办?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390、单体药店的经营使用面积有什么要求?连锁门店的经营使用面积有什么要求?

1. 设在城区(含县城所在地)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8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50平方米);设在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 设在城区(含县城所在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其营业场所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设在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其营业场所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5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有独立的营业区,面积计算以明确的隔断为界限,营业区域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30平方米)。

391、新开办药店在配备执业药师方面有什么要求?

药店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能驻店履行处方审核和指导合理用药职责的,应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和指导合理用药工作。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

392、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2)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3)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4)药品拆零的管理;

(5)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6)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7)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8)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9)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10)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11)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12)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13)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14)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6)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17)药品追溯的规定;

(18)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393、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2)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3)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4)药品拆零销售;

(5)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6)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7)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8)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9)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394、《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仍需继续经营药品的怎么办?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395、什么是医疗器械经营分类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396、经营医疗器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2)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3)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4)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5)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397、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从事医疗器械经营(零售)?

经合法登记的商事主体(包含个体工商户),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可以申请从事医疗器械经营(零售)。

398、特种设备应当于何时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99、电梯的使用单位是哪些部门?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40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什么样的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主要是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工作,以保证国家量值准确可靠,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计量保障。

来源:宁乡市场监督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