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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案外人阻挠法院执行被强制传唤
4月2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一案外人阻挠执行,被该院强制传唤,欲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经该院执行干警一番教育,该案外人意识到自身错误,当场写了保证书。
  陆某从事钢管租赁生意,因经营失败,被众多债主告上法庭。但判决书生效后,陆某却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但陆某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因而多次被法院司法拘留,而其名下位于开发区某小区门口的门面房亦被开发区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成交后,执行人员对涉案房屋张帖了搬迁公告,但公告到期后,租赁、使用该房屋的赵某拒绝搬出。4月2日下午,开发区法院执行局对该房屋实施清场交付行动。
  下午2时许,涉案门面房前,开发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再次要求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赵某妻子配合法院执行,但劝说未果,其拒不予配合,执行人员指令锁匠对涉案房屋强行换锁。
  执行现场,执行人员要求赵某妻子配合法院执行,及时主动的清理屋内物品,赵某妻子却不予理会,坚持要等赵某到场。而当略带醉意满嘴酒气的赵某来到现场后,却称他不是当事人,该房屋系他亲戚开饭店所用,而他则是帮亲戚看门的,并表示,在他亲戚装潢的问题没得到解决前,法院不能强制交付房屋,并当着法院执行干警的面对买受人进行威胁,不让砌墙。
  对于赵某的阻挠,执行人员耐心的对他进行释法说理,但赵某借着酒劲拒不配合,执行人员遂将赵某强制带回法院。在执行大厅,执行人员明确告知赵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作为案外人阻挠法院执行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需要主张装潢的权利,可积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阻挠法院执行的方式不可取,而且该房屋在拍卖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要求租客提供租赁合同,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等材料,但利害关系人拒不提供,本身就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在谈话中,赵某逐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中午喝点酒,不该阻挠法院执行,保证今后学法、守法,通过正当程序**,并写下了保证书。鉴于赵某认识到错误,并表示将配合执行,并主动搬出存放在搬迁房屋内的物品,执行人员未对赵某采取拘留措施。买受人继续对涉案房屋进行砌墙,房屋交付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