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乡 首页
江西聘任制公务员来了!职称制度大改革!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厅字〔2017〕40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近日,江西省下发了《关于做好聘任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拉开了开展聘任制公务员的序幕,具体如何开展,一起来看看吧!
一、充分认识开展聘任制公务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务员聘任制度是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开展聘任制公务员工作,是江西省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设一支符合实际需要、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促进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吸引人才和机关用人需求结合起来,把聘任制公务员和委任制公务员的管理结合起来,有效发挥聘任制公务员的人才比较优势。
二、切实把握聘任制公务员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开展聘任制公务员工作,要坚持依法实施,稳慎推进;坚持按需设岗,体现特色;坚持合同管理,科学定酬;坚持公开招聘为主,直接选聘为辅。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执行《规定》中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从严管理聘任制公务员聘任范围和关键环节,具体工作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职位设置。科学设置岗位是开展聘任制公务员工作的前提。各地各部门要从事业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科学谋划,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提出聘任制公务员职位需求,提出的职位要突出低替代性、专业性和紧缺性;在提出需求计划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招聘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组织招聘。规范招聘程序是开展聘任制公务员工作的关键环节。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于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的程序要严格按《规定》要求执行,具体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集中开展一至两次。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拟聘任人员,须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签订聘任合同。
(三)聘任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是明确机关和所聘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基础。聘任人选确定后,双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解除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首次聘任时约定试用期,聘任合同期满后,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续聘。
(四)日常管理。加强日常管理是发挥聘任制公务员人才比较优势的机制保障。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聘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登记,人事档案由聘任机关管理和保存。聘任机关要加强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科学严谨的考核评价体系,可以采用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上级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聘任者任期内的成绩和其平时的表现,对其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和续聘的重要依据。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所需经费,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具体标准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聘任职位,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等因素来核定。
三、加强对聘任制公务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江西省开展聘任制公务员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探索力度,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进行先行先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聘任机关要加强与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密切沟通,确保聘任制公务员工作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定》要求,加强对聘任制公务员工作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回查,严格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出台、变更聘任政策,尤其是对符合条件转为委任制公务员的,要仔细甄别,层层把关。要认真研究分析聘任制公务员工作的特点规律,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提高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2012年10月29日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公务员局
2017年12月7日
12月11日,江西省出台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评聘结合,
企业和社会组织评聘分开;
下放职称评审权 ,
市里可评卫生副高和中小学副高职称;
特殊人才按条件直接审定职称。
这说明,
江西省职称制度迎来大改革!
具体有哪些变化?
咱一起来看看
事业单位评聘结合
企业和社会组织评聘分开
职称评价的目的是使用,评价和使用的关系主要体现为评聘结合与评聘分开两种模式。
评聘结合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评价与使用衔接紧密,符合因事择人、人岗匹配的原则,但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容易造成符合条件者评不上职称、地区单位之间不平衡等现象。评聘分开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参加评审,有利于提高职称的通用性,但容易造成评价使用“两张皮”、降低标准、引发单位内部矛盾等问题。
江西省人社厅专技处处长叶志忠表示,按照国家要求,这次改革,根据不同职业、单位和岗位特点实行不同的模式。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即对事业单位职称制度推进评聘结合,以岗用人、竞聘择优、能上能下,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我们已经在中小学、卫生、高等学校教师职称领域推进。”
“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叶志忠说,要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受理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价机制。
下放职称评审权
市里可评卫生副高和中小学副高职称
《实施意见》明确下放行业、区域、用人单位职称评审权。“意见提出向赣江新区、设区市下放具有条件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叶志忠向江西网络台记者介绍说,目前省人社厅已向设区市下放了卫生副高和中小学副高职称评审权,下一步将调研工程、农业等申报人数较多的系列评审权下放问题。
“省里还向特色产业聚集区和人才密集、优势明显的行业下放职称评审权。向人才智力密集的院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叶志忠说,目前,江西省人社厅已累计向34所院校、5家科研院所、14家企业下放自主评审权。计划明年所有省属科研院所、大部分高职院校、大部分大型三甲医院、部分大型骨干龙头企业推行自主评审。
特殊人才按条件直接审定职称
《实施意见》提出,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评价。特殊人才是指具有特殊潜质、在某一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人才,包括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简称突出贡献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江西省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对特殊人才评价,我们打破学历、打破资历、打破常规、打破条条框框限制,开辟职称绿色通道,按条件直接审定职称,鼓励他们脱颖而出。”江西省人社厅专技处副处长闻建静介绍说,根据2013年、2016年江西省分别出台的《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和《有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特殊人才不受学历、资历、外语等限制,按业绩和能力直接审定高级职称。突出贡献人才中有14类人可直接审定正高职称,有11类人可直接审定副高职称。2016、2017两年,有161人(正高89人、副高72人)按此审定了高级职称,其中企业人才137人。

下一步,江西省人社厅将进一步完善突出贡献人才、留学回国人才等特殊人才职称直接审定政策,扩大范围,鼓励创新、超越和探索,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