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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月13日(星期五)14:00-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15:00至2017年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南区科技南12路深圳九洲电器大厦2M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立志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 月 9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11人,合计持有股份 66,442,0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00万股的61.5204%。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4,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00万股的0.3102%。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66,440,01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1.518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2864号),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上市工作已全部完成,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新增股份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及时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需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公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66,441,5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4,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惠州同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因全资子公司惠州同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公司视频监控录像设备建设项目、数字监控摄像机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特使用募集资金27,820万元增资惠州同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其中2,5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5,3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的募集资金分别存储于惠州同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总表决结果:同意66,441,0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3,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