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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攀枝花偷盗芒果被村民发现 逃跑时跳桥身亡

几名男子潜入攀枝花(微博)市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偷摘了1400余斤芒果,村民发现后立即进行追赶,一名男子沈某在逃跑过程中,从大桥上坠下,当场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向盐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民李某等9人赔偿。

5日,记者从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村民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阻止其逃逸,欲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而实施的追赶、拦截等行为,系自力救济的合法行为,村民的行为是正当的,且未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村民对沈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村民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偷盗芒果被村民发现

逃跑时跳桥身亡

2015年7月20日凌晨1时,阿某、沈某等5人驾驶一辆商务车,从攀枝花市区窜至盐边县桐子林镇金河村老哇岩组李某家芒果地偷盗芒果。

凌晨3时许,阿某等5人将偷来的芒果装车后沿原路返回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拦截、追赶。

五人驾车逃至康复院旁大桥时,见有村民用车辆在路上堵截,阿某驾车冲撞村民的汽车,致使其驾驶的商务车熄火,五人随即弃车逃跑,沈某在逃跑过程中翻越桥上护栏时坠桥死亡。后经调查,被盗芒果共计680.89公斤,经鉴定价值5447元。

2015年11月26日,盐边法院依法判处了阿某等四人犯盗窃罪,分别判相应刑罚。2016年1月5日,死者沈某的父亲、母亲、妻子林、及其3名未成年子女,共6人作为原告向盐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民李某等9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追赶村民是否担责?

法院判决:村民的行为合法 不承担赔偿责任

盐边县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之规定,法律倡导每位公民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亦赋予了每位公民扭送的权利。

本案中,村民的财产权利遭受了不法侵害,当村民发现沈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后,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阻止其逃逸,欲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而实施的追赶、拦截等行为,系自力救济的合法行为,村民的行为是正当的,且未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村民对沈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沈某等人的盗窃行为暴露后,驾车冲撞村民停放的车辆并弃车逃逸,沈某在翻越桥上护栏时坠落桥下死亡,沈某的死亡后果系其个人行为所造成,村民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对原告主张村民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上诉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上诉费,已按自动撤诉处理,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