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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记者从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精神,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作了调整:市中心城区(含南康区、赣县区)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676元,下限为293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522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同),下限为294元;其他县(市)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726元,下限为254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54元,下限为254元。
据了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为12%执行,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为5%至12%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的标准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所在地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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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客家新闻网-赣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