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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严打非法一日游 指定购物场所要签合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北京市旅游条例》。曾鼐摄

中新网北京5月26日电 (记者 曾鼐)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北京市旅游条例》,以立法形式严打“非法一日游”等。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条例对旅游购物进行了规范,明确如果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5日至26日在京举行。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不得擅自发“一日游”广告 构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为强化“一日游”管理,条例对经营者行为提出了明确规范。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草案修改二稿第24条规定对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针对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部分旅行社、旅游客运经营者不进行团队旅游活动备案、不按照电子行程单提供服务的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第二款增加了“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景区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相关服务”的内容。

针对“一日游”,条例第53条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二)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三)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交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四)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六)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日游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