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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猎区猎捕矛斑蝗莺95只 海南两男子分别获刑八个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矛斑蝗莺95只。近日,经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李某、钟某非法狩猎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钟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 12月 27日,李某、钟某一起喝茶聊天,李某说他之前在万宁市礼纪镇钓鱼,看到田野上有很多小鸟,提议第二天一起去捕鸟。钟某欣然应允。次日16时许,李某准备好渔网等工具后,电话联系钟某,钟某携带照明灯并驾车到李某家先接上李某,之后又到礼纪镇竹林村路口接上陈某、阿某(均另案处理)。4人驾车来到蓝田村时天色已晚,迅速从车上拿下工具到田野上开始捕鸟。

  他们通过照明灯发现田野上有正在栖息的鸟群后,便分别捏住渔网的一角将渔网拉开,然后往鸟群盖去。小鸟被网格卡住,4人捕获活体小鸟后,分别将小鸟装在2个布袋后放进小轿车后备厢里。

  正当4人准备离开时,万宁市森林公安民警赶到,当场抓获李某、钟某,陈某、阿某逃脱。民警对2个布袋的小鸟清点,发现共有95只小鸟,其中62只已窒息死亡,尚存活33只。

  经鉴定,送检的62只野生动物死体和33只活体,物种为矛斑蝗莺,属于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鸟类。

  “通过综合分析全案所有证据,李某、钟某等4人捕获活体小鸟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均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案是保护生态环境、守护青山绿水的典型案例,警示人们减少和杜绝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生态环境。”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

  据了解,在森林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及时介入案件,派员引导侦查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运用严谨详实的证据出庭支持公诉,促使被告人李某、钟某当庭认罪悔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