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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设期限,消费者使用频频被“卡”

金山网讯 “蛋糕房充100送10元,充200送20”、“预存3000元现金,浴场消费享受6折优惠”、“一次性付费办理美容卡,另送3次皮肤护理”…… 如今,名目繁多的预付卡消费逐渐成为新的消费模式。然而,商家在出售预付卡时,往往会设置有效期,这也引发了不少消费纠纷。

市民田女士向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投诉说,去年6月在市区一家母婴馆办了一张婴儿游泳卡,去年年底的时候又续了10次,但现在带孩子去游泳,母婴馆却告诉田女士已经过了6个月的有效期,不能再使用了。田女士说,当时办卡的时候,母婴馆并没有告知,而且店里也没有告示。经平台调查,最终店家与田女士协商和解。

市民徐女士则投诉说,她有一个朋友在市区一家KTV购买了200元唱10次的消费卡,卡的有效期是一年。徐女士觉得很划算,就委托朋友也给自己办了一张。拿到卡后,徐女士却发现卡的有效期居然只剩下了两个月。于是徐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卡,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称,这种200元唱10次的卡是统一印刷的,使用有效期一年是以卡印刷发行的时间算的,徐女士的朋友是10个月之前购买的,所以有一年的有效期,而徐女士现在才购买,所以一年的时间也“缩水”了。经协调,商家最终还是为徐女士办理了退款手续。

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商务部2012年11月1日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将预付卡的有效期设定为6个月、一年或者两年,都是与规定相违背,而且卡到期后就把余额清零的做法也显然不妥。”这位负责人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如果要发卡,一定要执行相关规定,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办卡时的相关资料以便维权,在发生纠纷后要及时拨打投诉热线12315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要因为卡已经过期就自认倒霉。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也指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除外)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记名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签订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即使预付卡上有约定期限,但只要是与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抵触,都是无效的。消费者可与商家进行协商,要求激活未用完的预付卡或者退还余额。(陈红生 施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