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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恶意透支信用卡失去自由 警方提示要珍惜个人信用

2017年春节日益临近,购物渐渐成为生活的主题。如今,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成为流行的购物消费方式。这种看似潇洒的生活方式其实也隐藏着很大风险——超过一定时限不能按时归还,就要构成违法犯罪。1月16日,茌平警方先后抓获两名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嫌疑人,再次给某些人士敲响警钟,一定要珍惜个人信用。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嫌疑人失去自由

恶意透支信用卡失去自由,茌平警方提示要珍惜个人信用

犯罪嫌疑人赵某今年33岁,他于2011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茌平支行营业部申领金穗贷记卡一张,透支金额较大,经银行多次催收一直没有偿还,至今给银行造成损失1.6万多元。1月16日,茌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将赵某抓获归案。无独有偶,43岁的贾某的情况与赵某极其相似。贾某分别于2012年11月和2013年6月在中国银行茌平支行办理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未能偿还,给银行造成损失7.9万多元。目前,赵某、贾某都已被茌平警方刑事拘留。

据茌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信用卡业务迅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频频发生。仅2016年,茌平警方就立案侦查信用卡诈骗案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

恶意透支超过一万元就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信用卡失去自由,茌平警方提示要珍惜个人信用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种类型。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了明确界定。《解释》第六条第三款“恶意透支,数额在 1万元以上不满 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解释》规定,对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就应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对此,《解释》明确列举了六种推定情形: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是把双刃剑,个人信用很重要

恶意透支信用卡失去自由,茌平警方提示要珍惜个人信用

恶意透支信用卡消费,有很多人是有意为之,但也有一部分涉案人员竟然不知道恶意透支信用卡是犯罪。

吴某就是这样的“糊涂虫”。吴某在一家超市购物时,看见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信用卡,就当场办理了一张。此后一年时间里,他用信用卡在多家超市及商场消费购物,透支12000多元。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邮件、寄信催缴欠款,他都不以为然,逾期不还。吴某被抓后告诉民警,他并不知道恶意透支是犯罪行为,以为欠就欠了,不还钱银行拿自己也没办法。要知道是犯罪早就还款了。

办案民警介绍,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案件之所以高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持卡人单纯抱着占银行便宜的心理,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有一些信用卡用户,因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变更,未能及时收到银行方面的催款信息,耽搁还款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位银行负责人告诉民警,对于欠款者,银行并不想将其送入监狱,尽管不少欠款人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银行都没有下狠心去报案。只有在追债无望的情况下,银行才会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即使进入司法程序,银行还是希望法院对欠款人判决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银行希望欠款人留在社会上去工作,尽快还上欠款。

对此,民警建议,银行不应过分强调自己的业绩,要加强对办卡人员的前期培训和后期监督。办卡时,银行应该对使用者进行足够的风险提示。一旦客户恶意透支,银行可以通过给欠款人发律师函,告知其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以减少和避免“卡奴”入罪的最坏结果。

同时,警方也提醒,在使用信用卡时,要明白信用卡是一把双刃剑,千万不要因为心存侥幸无视法律而丢了个人信用,失去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