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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吉林少年救同学溺亡,被救者大骂死了活该,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作为图们江最大的支流,采珠河的水流并不凶险,但对杜秀梅来说,这处却是她没有办法忘却的噩梦。2010年6月7日,当所有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当年的高考时,杜秀梅唯一的孩子安丰龙为了救人葬身于采珠河中。

少年见义勇为却被骂活该

杜秀梅看着孩子那冰冷苍白毫无生命力的脸颊,她从未那么后悔自己当天为了一点工资选择了加班。孩子的死让作为单身母亲的她一下子失去了人生的意义,而随着整个事态的发展,杜秀梅却发现更让她心寒的是被救者一家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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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他救的我,他自己一个不会说话的人还要跟着跳到河里,他就是活该。”

“你自己孩子死了,不要赖上我们家,我们没钱赔。”

安丰龙所救之人就是他的同班同学刘硕,按理来说作为被救者刘硕一家对安丰龙应当是最为感激的,可现实中刘硕一家却对安丰龙的见义勇为极尽否认,甚至不惜辱骂,害怕安丰龙的死和自己家沾上一点关系。

刚刚失去孩子的杜秀梅又如何能忍得了这一家子忘恩负义的行为,她直接一纸诉状将刘硕一家告上了法庭,同时一起被她状告的还有当地的采沙场和水利局,因为经过她观察发现采珠河的水深并不正常,极有可能是当地采沙场老板没有回填,而在河岸两边也没有竖立任何的警告牌,这是水利局的疏忽,为了给孩子讨回公道,她以一己之力将三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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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根据对当时在场目击者的证词进行梳理,一名同样参与了救援的安丰龙同学明确指出,在案发时安丰龙对刘硕有拉扯救援动作。案发河岸旁的群众也表示,自己有亲眼所见安丰龙的见义勇为行为。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大量事实证据的基础下,即便刘硕一家如何辩驳,也无法推翻安丰龙见义勇为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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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方面来看,杜秀梅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她有权要求受益人刘硕一家对自己儿子的死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赔偿。

而对于水利局以及采沙场老板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法庭上也进行了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对事发河段进行调查,法院肯定了杜秀梅的猜想。采沙场老板在采沙后并未对采沙坑进行回填,即便依靠河水的冲刷,在河底依旧出现了将近三米深的险坑。埋藏在水下的陷阱让人无法预料从而导致救人的安丰龙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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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面对这样一条大河在河两岸却并未设立任何标识,明显不符合河流管理规范,未能尽到合理限度的提示义务,水利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最终经过两轮审理,法院判决如下:排除了安丰龙自己的责任以外,沙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水利局需要承担次要责任,两方应当赔偿杜秀梅共计25万多元。作为安丰龙行为的直接获利者,刘硕一家应当在民事上赔偿杜秀梅1万元,并在道德上对之前辱骂安丰龙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作为一个人不能没有良心,杜秀梅称自己其实从来没有想过要刘硕一家赔偿,但她实在无法原谅他们一家人对自己儿子的中伤,逝者已矣,孩子已经没了,却还要遭受他人的诽谤,杜秀梅觉得这是在否定自己儿子的善良和勇敢。

和安丰龙相依为命十几年,孩子的懂事和善良总让杜秀梅引以为傲,她不允许自己的孩子死后背上一个“活该”的骂名,这是她作为母亲最后能为儿子做的事情。

所有的一切的到此告一段落,对于杜秀梅来说,最终的那二十几万赔偿其实并无意义,在以前无论是赚钱还是攒钱她都只有一个目标,就是给孩子带来更好的生活,孩子没了,所有的一切自然也就没了没了奔头。

即便生活如何艰难,但还是希望杜秀梅能够早日从悲痛中走出,或许在安丰龙的希望中,他也更加愿意看见那个永远是干劲十足,永远是朝气蓬勃的母亲。

(10年吉林少年救同学溺亡,被救者大骂死了活该,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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