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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伢子做业务帮人“捞油水、挣外快”,居然也是犯罪?

互联网经济发展起来以后,

“变现”成为一个高频词。

“网红”利用粉丝量直播卖货,

写手利用文章阅读量植入广告,

这些都是最基本的流量变现,

也是光明正大的商业行为。

其实在传统职业里,

“变现”也早已有之,

比如“职务变现”“岗位变现”——

把职务和岗位拥有的权力变成现金,

就是所谓的“灰色收入”。

然而小司哥要提醒各位的是:

这种想法很危险!

宁乡伢子邓某某是一名药品原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的销售员,在该公司法人和股东之一的张某某安排下,2017年起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乙)有了业务往来,工作出色,深得张某某信任。

后来,乙公司销售员周某某找到邓某某和张某某。三人商议后决定,由周某某代表乙公司与邓某某签订价格虚高的采购合同,以提高采购价格,使乙公司以高于市场数倍的价格进行采购并支付货款,高于市场价的那部分货款则收入周某某的私人腰包。

这还没完,至2018年9月,周某某又先后虚构了乙公司与上海某化学制药有限公司等18家客户的采购订单和报价单共33笔,佯装发货给客户,实际将从甲公司采购的货物存放他处,致使大部分货物灭失。

截止案发,乙公司共计向各供货商支付货款近190万元,实际在库的产品只有9笔订单,市场价仅剩余13万元,周某某则收取了供货商向其返还的差价72.5万余元。其中甲公司就以90.8万元的价格让乙公司采购了实际价值仅9.7万的货品,其中61.7万的差价返还给了周某某。

事发后,周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因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确凿,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

那张某某和邓某某就能继续逍遥自在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法庭上,辩护人提出周某某与张某某、邓某某之间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行贿关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订单、虚假报价等方式,将本单位财产转移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占为己有,侵害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权益,而张某某、邓某某明知周某某的犯罪行为且对其行为的完成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2019年7月29日,张某某获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邓某某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宁乡零碎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