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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鑫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8项罪名并罚 两组犯均获刑19年

   东鑫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8项罪名并罚        两组犯均获刑19年
   8月16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参加株洲中院开展的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活动,依法对被告人游鑫,董威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据悉,本案是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法院审结的第1起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
    经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以游鑫,董威为首要分子的东兴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长,人数多,骨干成员基本稳定,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2014年初至2018年2月,该组织以东鑫足浴店,东鑫寄卖行,东鑫三码头夜宵店为掩护,有组织的实施组织卖淫,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地下出警行为,共非法获利240余万元。




     该组织存续过程中,无视法律威严,当众使用暴力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40多起,打伤无辜群众,故意损害公司财务,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在芦淞区董家段区域造成恶劣影响,具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特征。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从轻,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游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董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6个月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管制。同时,为彻底摧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坚决“打财断血”,法院对组织者,领导者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并追缴,没收该组织全部涉案违法所得。

                                  株洲晚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