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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05年10月至2013年11月,闫某忠担任金峰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为谋取私利,承揽进驻本村企业的土建、铺设煤层气管道等工程,于2008年2月注册成立乾晟工贸有限公司,购买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吊车等机械设备。

闫某忠利用职务便利,对进驻金峰村的中石油山西煤层气中央处理厂(以下简称中央处理厂)及相关施工业主采取拖延上会规划征地事宜、不与施工方见面等手段强揽土建、铺设煤层气管道等工程.

2013年11月,闫某忠因违纪被免去党支部书记及村长职务后,为达到继续强揽工程的目的,组织家族成员张某龙、张某雄等人驾驶挖掘机、三轮车封堵晋城华港燃气公司沁水煤层气液化调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华港燃气公司)施工现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强揽工程,随意滋事,逐步形成以闫某忠为领导者,张某龙、张某雄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

 

被告人闫某忠实施强迫交易2起,涉案资金570166元;实施寻衅滋事4起;参与违法活动1起。被告人张某龙实施、参与强迫交易2起,涉案资金436166元;参与寻衅滋事3起;参与违法活动2起。被告人张某雄参与强迫交易1起,涉案资金370166元;实施寻衅滋事1起;实施违法活动3起。被告人闫某瑞参与寻衅滋事2起。被告人郭某揪参与寻衅滋事1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忠、张某龙、张某雄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闫某忠、张某龙、张某雄、闫某瑞、郭某揪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信息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