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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值夜班遭性侵算不算工伤?法院这样判!

25岁的雪,这一天和同事许上夜班,按照公司的相关惯例,两人轮流值班休息,凌晨1时30分左右,雪去卫生间,经过楼梯时,突然有人紧紧抱住了她。

她惊叫,对方马上捂住她的嘴巴:“不许喊!”


她被掐住脖子拖至楼梯通道拐角处,门被对方用脚蹬上。拐角没有照明灯,借着窗户透出的月光,她隐约看见是一名身材高大的男子,脸上非常凶狠,整个身体抵住她,让她动弹不得,用手把她的嘴巴紧紧捂住,并且胡乱摸她的身体,雪拼命挣扎,趁隙狠狠咬住对方的手指,“哎哟,”被咬痛的男子放开手,转而骑压在她的身上,对着她的头部和脸部以及身体乱拳挥舞。

雪发出了急切的呼救,一会儿,楼梯走廊似乎传来了脚步声,男子迟疑了数秒,站起身子迅速向楼下逃窜。当两名保安赶到现场时,只见唐衣衫凌乱,连连惊呼着:“不要碰我!”许上前追问原委,雪哭泣不止,不肯回答。

直到第二天上午,雪始终恍恍惚惚,不让人靠近自己,反复说着“不要碰我”这句话,还出现了两次小便失禁的情况。公司同事和闻讯赶来的雪父母陪同她前往医院。


不认定工伤后“民告官”

法庭交锋

终于认定为工伤


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当庭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包括认定雪目前精神状态的意见,雪所受精神损害与性侵事件因果关系的鉴定。

  针对原告当庭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人社局仍然辩称,嫌疑人王小强已由检察院公诉,王小强与雪在工作上没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王小强对雪的性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工伤。

  人社局还提出,雪的受害结果系犯罪行为导致,与第三人即所在公司管理不当存在直接关联,雪除通过向加害人王小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外,还可向公司主张权利,完全可以获得充分的经济赔偿。故不予认定其工伤,并不妨碍其根本利益的实现。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等。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本案中,雪值班时在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到王小强暴力性侵,其受害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

  其次,从性侵行为与雪所受伤害的结果、范围之间因果关系看。原告在入职第三人某公司时,经过体检,各项体征指标均为正常。公司提供的年度考评记录表明,雪平时工作表现良好,人际关系和谐,属于心智健全的人格。从事件发生至今,雪一直处于就医过程中,其精神状况和认知能力较以前明显下降,司法鉴定意见也表明,雪的伤害后果与性侵遭遇有直接的关系。

  法院当庭判决,人社局对雪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某公司关于唐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近日,人社局向雪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了雪的工伤等级,根据规定,给予了她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家人的陪伴下,雪的身心逐渐得到康复。


来源:宁乡在线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