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机继续浏览本文,也可以分享给你的联系人。
2018年11月,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表示:“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广大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再次得到彰显,网友纷纷为这条《意见》点赞,并称为:“广大农村女性的大好消息”,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让大家这样开心,《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往下看~
首先
要跟大家介绍一下
“外嫁女”是什么?
外嫁女即指成年女性,因嫁娶原因去到其他地方生活,该女性再回到娘家的时候,通俗就称之为外嫁女。现在的"外嫁"指的是外嫁到本村以外,而不仅仅是外嫁到父兄家之外。
在一些农村
落后的观念让很多村民觉得
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
老祖宗的“土政策”一直都是:
女人嫁出去就无法继承享有任何权利
甚至有些农村把重男轻女的思想
提升到村规民约层面
把重男轻女“合法化”
说到这里,小编真的很气愤
面对这样落后的观念和错误的做法
广大农村妇女怎么做?
法律武器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明确,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乡邻美德。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乡村和谐家庭、美好家风建设。
《意见》明确,依法保护农民人格权,保护农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着力保护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及农村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加大乡村地区人权司法保护力度。
《意见》的发布更加明确的保护了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其实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中已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就是说妇女嫁出家门之后
仍然和她的兄弟们一样
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你的权利受到侵犯,请与下面这个案例中的女性一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地方文件侵犯“外嫁女”用地权
法院认定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
郑晓琴与其父母郑福兴、张菊香同户,均系浙江省温岭市西城街道某村村民。1997年8月,郑福兴户在个人建设用地补办申请中将郑晓琴列为在册人口。
2013年3月,郑福兴因拆迁复建提交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时,在册人口中无郑晓琴。温岭市人民政府根据《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中有关“有下列情形不计入安置人口:(一)……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含粮户应迁未迁)只能在男方计算家庭人口”之规定,认为郑晓琴虽系郑福兴之女,其户口登记在郑福兴名下,但业已出嫁,属于应迁未迁人口,遂于2014年7月确认郑福兴户有效人口为2人,并审批同意郑福兴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
郑晓琴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温岭市政府的审批行为,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附带审查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并确认不合法。
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法规
她们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
如果不懂这样的法律法规
她们可能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
广大农村妇女
她们只是想拥有
与平常公民一样的权利
来源:宁乡司法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