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机继续浏览本文,也可以分享给你的联系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石光通过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等方式,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多人参与的犯罪集团,在鞍山市内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当石光获悉其被追逃后,继续纠集同案人,准备***,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与公安机关对峙期间,造成一人死亡。
2018年8月30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光等2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判决,主犯石光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9个月至1年不等。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朱某、蔡某、史某等以不构成犯罪及量刑重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