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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执行申请人身有残疾 执行员上门兑付

据悉,2010年,雇主丁某某雇请邓某、宋某某外出做工。后邓某和宋某某乘坐雇主丁某某雇请的三轮车(该车车主为宋某某)回家。途中,三轮车翻车,导致邓某下身高位截瘫,被鉴定为一级伤残。2011年,邓某与丁某某、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永顺县法院依法判决:丁某某自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万余元,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经多次查控。因两位被执行人都系农民,且家庭生活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遂依法终结执行。


但该院却并没有放弃对执行双方的关注。法院一方面积极追踪线索。另一方面多次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做汇报,积极争取司法救助。自2012年以来,通过多方努力,申请人陆续领取执行兑现款及司法救助款共计21万元。今年以来,永顺县法院执行员又先后7次上门,积极与执行双方沟通,执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当执行员赶到被执行人家中,已是大汗淋漓。在履行了相关手续后,执行员将执行款(两位被执行人多方筹借执行款95000余元)交到了申请执行人邓某妻子的手中。当执行员准备返程时,邓某的妻子执意将大伙儿送下山,以表谢意。

“基本解决执行难”不仅仅是提高结案率,而是依法努力保障每个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传递司法温情,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