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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耻!已婚男赠小三34万财物 还签下奇葩承诺书

长沙已婚男子蒋某为让小三唐某“忠于自己”,竟然和唐某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未经其同意禁与其他男性发展亲密关系,否则收回赠与财产。”蒋某的妻子黄某得知该不正当关系后,将蒋某和唐某二人告上法庭,并提出确定赠与行为无效等诉讼请求。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承诺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悉,蒋某在长沙开了一家公司,其妻子黄某则在国外陪着小孩读书。2013年5月,时年47岁的蒋某在偶然认识了时年25岁的女子唐某,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稳定这层关系,让对方“忠于自己”,经蒋某与唐某商量,2013年9月27日,两人共同签署了《承诺书》,并约定:“蒋某与唐某共同相处的岁月里(最少五年),唐某不得未经蒋某同意与其他男人发展亲密关系,否则蒋某有权收回赠与唐某的房产等贵重物品。”

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蒋某在未经其妻黄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和支付宝多次向唐某转账,其中有11笔单笔超1万元,达17万元。其间,蒋某又以唐某名义在外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支付10.3万元的首付款后,又出资6.9万元装修款为该商品房进行装修。2015年8月16日,中国传统的七夕情人节来临之际,蒋某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唐某5000元,并附以留言:“七夕节来了,祝愿我们开心,快乐!”

黄某在知悉蒋某与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将其丈夫蒋某、第三者唐某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确认蒋某对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等诉讼请求。唐某在庭审中辩称:“我作为蒋某公司的员工,从事钢材贸易,一直在给蒋某公司跑业务,只是没有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所获得财产属于劳动报酬,并不存在赠与关系。”但是,对于公司员工与劳动报酬一说,唐某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黄某、蒋某证实唐某曾在蒋某公司仅工作过3、4个月,并且蒋某承认两人关系属包养关系。

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有配偶者不得与他人同居。蒋某与唐某签订的《承诺书》约定了双方婚外同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合于社会公序良俗要求,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并判决:确认被告蒋某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无偿赠与被告唐某34.2万元的行为无效。

此案一审宣判后,唐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所发生的财产赠与纠纷,但现行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对有婚姻关系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属于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本案中蒋某与唐某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并因此而处分、转移合法婚姻关系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自然不应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