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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我省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二级学院。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上述政策。

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实施意见提出,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自主确定

实施意见提出,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除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外,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二级学院等,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