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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严惩打击报复律师的犯罪分子铲除城乡结合部黑恶势力的报告
关于要求严惩打击报复律师犯罪分子铲除城乡结合部黑恶势力的报告
尊敬的蔡书记:
情况报告人张华,男,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住会昌县城红旗大道171号,县政协委员,县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电话:13907072520。
自从蔡书记调任会昌县委书记几年来,会昌县城风清气正,法治会昌、小康会昌深得民心,社会治安日益好转。但这些几年来,仍然有一股以刘顺有(老家林富村,有前科,外号“石头包”)、陈检洪(外号“苹果”)等为首的黑恶势力盘踞在会昌县城林苏村、林富村、石壁坑及富城乡等城乡结合部为非作歹、寻衅滋事,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当地老百姓敢怒不敢言。
2016年1月18日下午16时许,我和会昌县车站站长张人福,周田镇雷公坝电站站长张广州开车从林富村经过,刘顺有得知后,带着几个人开着两辆车在林富村小学前面截住我,把我从车上拖下殴打。后车赶来的张人福、张广州进行劝阻后,刘顺有电话叫来七八个人手持木棍疯狂地追打我和张人福,追上后把我按在菜地上殴打,把我的手机砸烂,并两次把我踢下鱼塘,手持木棒守在岸上逼迫我在冰冷的塘水中浸泡半个多小时之久。当地老百姓数百人围观,因惧于刘顺有等人的淫威,无人敢劝阻及报警。110赶到后,刘顺有等人大摇大摆的离开,无人到案。直到晚上10点多钟受害人的亲属到文武坝派出所请愿,派出所才传询刘顺有到案。
事后我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头皮多处开裂、脸部、腹背部、腿部等十多处伤口(见照片)。张人福站长亦身上多处被木棍打伤。
刘顺有之所以有组织、有预谋地报复我,源于一宗民事诉讼案件。2013年,刘顺有向会昌县某某局职工张某某借款8万元钱一直未还,2014年11月份张某某委托我提起民事诉讼,法庭上刘顺有公然对我叫嚣:“敢起诉我,看我怎么对付你”。法院判决后,刘顺有一直拒不履行判决。2016年元月初,会昌县法院依法对该案强制执行,后刘顺有叫某领导去法院交涉,交了2万元钱。为此,刘顺有对我怀恨在心,此后多次开车跟踪我,18日下午被他阴谋得逞。
这些年来刘顺有在城乡结合部林富、林苏、富城乡等地为非作歹,当地老百姓闻“石头包”色变。前几年刘顺有在富城老粮管所经营锯板厂期间,经常随意打骂百姓、强买强卖。不但欺压一般老百姓,还持刀威胁富城林管站李某某站长;持刀把富城乡岭下村支部书记曾某某剌伤,把其店内柜台砸烂;殴打派出所指导员朱某某……等等。
刘顺有的一系列的恶行,令人发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按上述法律规定,刘顺有涉嫌犯罪已明确无疑。但是他却在人为的庇护下一次次逃避法律的制裁。本次案发后,会昌县公安局法医居然鉴定我和张人福的伤情只构成轻微伤(正在申请重新鉴定),即使按目前伤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的;刘顺有等人的行为也构成了犯罪。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显然刘顺有等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应予以刑事拘留。但会昌县公安局竟然只对刘顺有处于12天的行政拘留,1000元的罚款,明显是违背法律程序。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部分称:双方因小车让路的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刘顺有叫来五、六个人用石头、木棍追打张华、张人福……。前事实部分明显颠倒黑白、毫无客观事实,把有组织、有预谋的报复行为说成是因小车让路发生争执,把其单方的殴打说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尊敬的蔡书记,在习总书记大力推崇依法治国、全力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朗朗法治社会,竟然会出现流氓地痞殴打报复律师后,公安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执业律师投诉无门的怪事……
该事实不但是律师的耻辱,也是法律的耻辱。本人无地自容之下,向蔡书记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请求蔡书记责令会昌县公安局对刘顺有案按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彻底打掉盘踞在会昌县林苏村、石壁坑及富城等城乡结合部的黑恶势力。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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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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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报告人: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张华律师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