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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男子在烟花爆竹店内抽烟,被行政拘留三日!


8月3日,李某和章某到丰城一家烟花爆竹店买烟花,随即李某在店内用火、抽烟,在经店内工作人员劝阻后,李某仍不听劝阻。 


在消防人员和辖区派出所民警进行店内检查时,发现李某在烟花爆竹店内悠然地抽着烟,竟然无视法律法规在店内吸烟,浑然不知会产生安全隐患,执法监督人员当场制止了该李某的行为,并通过调查取证。


最后,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六十三条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或吸烟


1、[释义]


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或吸烟发生多次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惨重,国家财产损失巨大,教训极为沉痛。

易燃易爆区域是指因存在某些危险物质或条件而易于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场所。如加油站、变配电所、油库、煤气站、油漆库房、氧气、乙炔库房、炸药仓库、煤矿坑道、煤炭堆放区域、易燃粉尘的区域、储存化学品仓库、燃料仓库等。


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烟花爆竹仓库、油罐区等。吸烟、使用明火:既包括吸烟,又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熬炼等明火作业及灼热的炉体、烟筒、电热器等生活用火和明火取暖、明火照明等。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或吸烟违章的主要行为如下: 

(1)在明令禁止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易燃易爆区域、场所,违章吸烟、使用明火;


(2)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申请、审批等手续;


(3)动火作业人员未持动火许可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4)擅自扩大动火范围、延长动火时间、使用无效动火许可证等;


(5)动火作业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6)动火前未对动火点周围的环境进行确认,未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和采取其他有效的隔离安全措施;如:作业现场周围电缆沟、下水井口、油库、堆放干草,木材,树木落叶等可燃物及易燃物进行清理清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7)动火作业完毕,未“三清”退场,确认无残留火种未达30分钟以上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