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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中的于欢被判任何刑法,都是中华民族的巨大悲哀
“辱母杀人案”的于欢被判任何刑法,都是中华民族的巨大悲哀

作者 马一鸣

如果儿子保护母亲也是犯法的话,那么,解放军保卫国家那就更是犯罪!

如果儿子保护母亲也要判刑的话,那么,中国就再也不会有维护正义的英雄了。

如果于欣案件处理不公,中华民族的优良品质将会彻底葬送在法律的屠刀之下!

中华民族到了最最危险的时候!

                                                     ~题记

在聊城“辱母案”中,11名黑社会成员百般侮辱于欢的母亲,年轻人于欢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用水果刀连捅四人,其中一人丧命。经山东省人民法院审判,认定于欢的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当时11名黑社会成员手中没有工具,不对于欢母子构成危害,所以于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案,不具备正当防卫性。于欢被判为无期徒刑。

这个消息一上网,立即炸锅。其中有这样两条评论耐人寻味:
1、让11名黑社会分子去操法官他娘,让法官在一旁伺候着。
2、我也知道杀人是犯罪,但是当时那个情况要是换了我,我也会杀人,管他妈什么法律。

这两条评论虽然言语粗鄙,但是道理深刻、掷地有声。
于欣提出上诉,这个案子已经被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接管。

然而,于欢的律师和众多网友都认为:于欢属于防卫过量,应该从轻处罚。我认为这个说法仍然是个严重的错误。

第一、强奸犯施暴的时候手里也没有暴力工具,难道女人的反抗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吗?当妇女用刀子杀了强奸犯的时候,这妇女就有罪了吗?

第二、11个人——而且还是黑社会组织——共同侮辱一个妇女,这还构不成人身伤害吗?这难道不比一个人单枪匹马手执武器犯罪更具有危害性吗?在11:2的对峙中,于欢处于极度的危险中,这是显而易见的。于欣用水果刀解除这种威胁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第三、于欢的母亲在受到侮辱的时候,法律出来管理了吗?没有,既然法律不能现场维护一个受害者,那么,受害者的儿子或者他人出手相救有什么错误?权衡现场情况,面对11个暴徒,如果不能以命相拼,又如何能达到防卫的目的?

第四、一个年轻人在其母亲受到侮辱的时候挺身而出、勇敢出手,这是一种什么行为?这不仅仅是难得的孝道行为,也是不畏强权、反抗侵略的英雄行为,这是我们这个时代最稀缺的精神财富。如果对这种孝子加英雄处以刑罚而不给于奖励,天理何在?中华民族的正义精神何在?于欢的律师和诸多网友所谓的“从轻处罚”实际上是对孝子和英雄的二次侮辱,也是对中或民族优良精神的侮辱,是不公平的。

综合以上,于欢不但无罪,反而有功,而且功劳巨大,他是一个孝子、一个稀有的英雄,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宝贝,他是我们现在的中国人需要学习的典范。